1992年9月29日劳动部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职工擅自辞职按自动辞职处置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置范围的复函》指出:由于未经批准,擅自辞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需要回外贸原单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均属无故矿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置。
因此,职工擅自辞职按自动辞职处置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也是劳动争议处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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